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客户姓名: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自动带入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 为保护公共利益、优化移动服务质量、保障甲方通信服务知情权、警示通信诈骗信息、创新移动服务体验,在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服务期间,便于甲方及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及服务信息,甲方自愿同意乙方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短信、互联网媒体、电子邮件、语音外呼等方式,向甲方告知社会公益、通信产品服务、业务使用、诈骗风险警示等信息。甲方可申请不再接收,乙方将按甲方意愿停止相关信息的推送。
5. 乙方各项业务具体收费方式、标准以及服务说明,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10086热线、门户网站(www.jl.10086.cn)—【资费公示】、【移动业务及服务详细介绍专栏】等模块中进行详细介绍。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参见乙方的相关公示说明。甲方已进行详细阅读、知晓并认可乙方各项业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服务举措。
6.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7.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媒体公告、营业厅公示。
8.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 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 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监护人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及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当甲方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全国范围内的移动电话号码数量达到或超过5个时,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新申请号码。其中,移动电话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开户电话号码、集团用户的使用人电话号码、和多号虚拟副号。
2.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入网,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乙方和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认可,其使用服务密码、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理解并知悉,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6.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原件,乙方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7.根据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甲方需向乙方主动申请方可开通呼叫转移功能。如不开通,甲方无法使用乙方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与呼叫转移功能相关的业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9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甲方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订立电信服务协议。
4. 乙方对甲方暂停通信服务时,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与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5.乙方将按照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按月足额收取相关费用,直至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号码收回为止。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套餐费。
6.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取消停机保号业务,办理及取消当月的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月收取停机保号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当甲方通信资费出现异常增长时,乙方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1. 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除缴费、话费查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公示公告、媒体宣传、短信告知等),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或解除本入网协议。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要结清所有费用,并应该完成与过户号码相关联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的变更或注销,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停机,因甲方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在主动销户或办理号码过户前,应确保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预留电话已经变更或注销;甲方因欠费等其他原因被动销户,如有需要,甲方有义务配合此号码再利用后的机主进行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的变更或注销。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应用未变更或注销引起此号码再利用后的机主无法使用第三方应用或有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 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的情况下,销户时,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退还余额或通过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甲方提供的同市级区域内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如该号码账户不属于甲方,相关责任后果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获得的赠送话费不可退为现金、不可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营销活动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处理。
8.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甲方违规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的;
(7)甲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骚扰的。
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通信服务进行暂停或限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 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 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通信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
- 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甲方违规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的;
-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未经接收人同意,大量发布商业广告等其他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或从事有关部门禁止的活动的。
11.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12. 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使用。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无权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六、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主要场景如下:
3.1办理入网手续
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其监护人或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证件信息、人像及视频信息、住址信息、单位授权书等合规入网必须的辅助材料等】;
3.2业务受理、提供与计费
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通信记录信息、位置信息】;
3.3 优化网络服务质量或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基于优化网络服务质量及提供安全保障,为甲方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或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4 提供客户服务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手机号码】,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4.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对于乙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乙方将会要求其按照乙方的要求、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
7.乙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
(3)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乙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甲方所订购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等。乙方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4)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共享。
8.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9.甲方不得将本人所办理的电话卡出售、出租、转借给他人,如果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电话卡申请者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内容详见附录。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3.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4.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及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 甲方在办理销户、过户业务停止使用移动通信服务或因欠费导致销户时,应自行解除利用手机号码办理的网站、支付等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服务。如果因没有解除造成的隐私泄露或个人财产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有权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附录





吉林省反电信诈骗犯罪中心
申办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售卖、租用、代开等非法手段获取电话卡,大肆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从源头挤压犯罪空间,特将申办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申请办卡者不得将本人所办理的电话卡出售、出租、转借给他人,如果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电话卡申请者的法律责任。
办理电话卡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推定“明知”情形: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申办人本人确认:(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如有违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地址: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